如何正确的提供远程心理服务? | 心理咨询师必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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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人生活和工作节奏的增快、工作压力增加等原因,心理问题和精神疾病正在影响着更多人的健康和生命。
改善人们的心理健康和幸福感已被确定为当今最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中国城镇居民心理健康白皮书,通过《PEM心理健康管理系统》采集2012年2月至2017年5月的健康体检人群数据显示,总体上仅有10.3%的人处于心理健康状态,16.1%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倾向,大部分人(73.6%)处于亚健康状态,虽无明显的心理问题,但已出现不适症状。
不同年龄群体的心理健康状况比较发现,30~39岁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最差。
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也是影响青少年和大学生健康的重要因素;此外,常见的慢性疾病糖尿病、肿瘤和肥胖等疾病也会伴发心理问题。
心理问题和精神疾病不仅影响我们的生活,更引起家庭和政府双重的巨大经济压力,特别是我国医疗资源相对匮乏,与其他专业医生相比,实体机构心理治疗师和精神疾病专业医师更为短缺,平均每8.3万人才有一名精神科医师,心理疾病诊疗压力极大。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要“促进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并把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作为首个基本原则。
心理健康问题或障碍的咨询和指导,特别是针对心理亚健康人群干预前移和预防为主,是治疗前移和预防为主的医疗策略在心理健康领域的重要体现。
心理问题的早期介入和疏导会减少严重心理障碍和精神疾病的发生,但每次面对面服务的人数极其有限,实体机构已远远不能满足心理辅导和咨询的巨大需求,需要探索更有效的服务方式。
互联网、移动电话、微信文本和语音消息的普及应用推动远程咨询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手机移动端互通互融为远程服务提供有力支撑,远程服务的技术已经成熟。
心理健康是适合远程服务方式的领域之一。
远程服务具有诸多优势,如:
其不受实体机构特定咨询或就诊地点,以及特定预约服务或就诊时间的限制,来访者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成本,且沟通可能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
适合工作繁忙或身体、心理原因不便于离开住所到实体机构问询的人群,或因职业原因、咨询问题敏感而导致匿名性很重要的人群等。
国外互联网越来越多地被用来提供评估和治疗心理服务,并成为情绪困扰和心理健康问题的信息来源和证据支持。
有综述表明多数证据提示远程方法与面对面交流一样可以建立信任关系;7个研究招募不同心理健康和物质滥用问题的参与者的报告显示,远程心理服务的治疗效果和病人满意度与面对面无显著性差异。
而且,远程心理服务能够促进生活或工作在乡村、边远地区或没有实体机构服务地区的心理健康问题的来访,有望缓解实体机构压力,并解决我国医疗资源不平衡分布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和数字通信技术的普及迅速扩大。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72亿,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
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5.8%;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53亿,较2016年底增加5734万人。
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由2016年的95.1%提升至97.5%,且移动互联网与线下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移动支付使用不断深入。
远程心理服务对我国促进心理健康和提升心理服务水平具有巨大潜力。
远程心理服务在我国也日益增多,一些机构和个人已经开始使用互联网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心理健康宣讲和咨询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缺乏远程心理服务实践指导性文件和规范。
远程服务方式并不适用所有的心理问题或障碍,且涉及人员认证、资质和知情同意等法律和伦理挑战,需要进行管理和规范。
为保证服务质量、保障数据安全和避免来访者隐私泄露等问题,要求提供远程咨询的人员具有心理服务的专业能力之外,要了解交流工具特点和相关的法律、伦理知识;对提供远程服务的机构或中介平台也需要有一定的要求。
此外,规范性服务能够降低服务费用。
为促进我国远程心理服务的健康发展,促进全民心理健康,协助已使用或计划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和心理咨询服务的平台、机构,以及心理服务专业人员规范提供远程心理服务。
国家人口与健康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临床医学科学数据中心联合和《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共同发起,组织心理学、法学、伦理学、远程医学、信息技术和社会学相关领域专家。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精神卫生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结合“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以及参照国际心理咨询和移动和互联网远程咨询等相关专家共识和文献,综合考虑心理服务和远程服务特点制定本专家共识,希望为将来国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提供参照依据。
本专家共识不涉及远程心理干预或技术中介服务的最佳专业实践方法,而是重点考虑与使用互联网和通信技术向客户提供心理服务相关的潜在法律和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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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定义和术语
心理健康:是人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认知合理、情绪稳定、行为适当、人际和谐、适应变化的一种完好状态。
心理健康服务:是运用心理学及医学的理论和方法,预防或减少各类心理问题,促进心理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主要包括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理咨询、心理疾病治疗、心理危机干预等。
寻求专业服务者:以下称来访者,本专家共识中指在医疗机构、咨询机构,以及远程心理服务平台或机构寻求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健康疾病诊疗和健康管理咨询等心理健康服务的人员。
平台、机构:本专家共识中的平台、机构特指提供远程心理服务的互联网、APP等远程咨询平台,和提供上述远程心理服务的实体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等。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本专家共识指能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和心理咨询服务的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和精神科执业医师。
面对面(in-person)服务:指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和来访者/病人在同一物理空间内(实体机构,如心理咨询所)的交流咨询方式,不包括通过使用电子远程等技术(如网络视频)可能发生的交流。
远程(remote)心理服务:指利用现有远程传送方式和技术,包括互联网(例如网站、博客和社交媒体)、移动设备(如手机移动端APP)、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网络电话、视频会议等,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保密:指使信息或数据不泄露给未授权的个人、实体、进程,或不被其利用的原则。
信息系统:是一组相互关联的信息资源组成的系统,包括硬件、软件、信息、数据、应用程序、通信和人员等。
安全或安全措施:指涵盖信息系统中的所有行政、实物和技术保障措施的术语。
二、一般原则
1. 提供远程心理服务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2. 提供远程心理服务应该遵循心理咨询一般伦理原则和职业道德,需要遵循心理服务的职业准则和伦理守则。
3. 来访者或其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伦理道德的要求,咨询师有权拒绝。
4. 提供远程心理服务应该依托稳定的远程服务平台或机构。
5. 提供远程心理服务应该发挥远程服务的优势,降低远程服务的风险。
6. 提供远程心理服务的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该尊重来访者,与来访者建立和维持符合伦理规范的专业工作关系。应与同行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建立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提高远程服务和专业水平。
三、本专家共识的适用范围
1. 本专家共识适用《精神卫生法》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的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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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咨询和心理健康管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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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针对心理问题或障碍的解决方案或技能培训(包括两种情况:有或没有心理咨询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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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测试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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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集体心理指导或咨询服务(如在线支持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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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心理服务为目的的同步聊天室或聊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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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关于心理健康问题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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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具有缓解或辅助治疗作用的材料(例如调整舒缓心情的自助软件和作品,如音乐、书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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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心理健康问题解答平台或专栏(如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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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面对面的心理咨询机构或人员相关服务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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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面对面的服务对接和预约/与来访者管理有关的非治疗性目的,例如安排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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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培训和管理/认证。
2. 本专家共识不适用要求由执业医师进行的涉及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建议涉及严重心理障碍或中度及以上精神疾病的患者应该到实体机构就诊,干预措施必须在实体机构面对面咨询后拟订方案。
3. 除外特别说明,本专家共识不适用紧急救助和危机干预,如危机干预热线等;远程心理服务过程中遇到紧急、意外或危机事件按现有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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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和能力要求
一、远程心理服务的人员资质
1. 提供远程服务的心理服务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时需要具备面对面心理健康服务的资质和要求及其相关规定。
2.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只能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提供心理服务。这包括但不限于:
(1)在其所受教育、培训和适当的专业经验范围内工作;
(2)根据已有的心理学学科和专业知识提供服务;
(3)定期进行专业能力培训。
3.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需要具有评估、规划和提供远程心理专业服务的能力,并发展和保持其具备为来访者的进行具体计划或服务方式的能力包括:
(1)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该具备提供远程服务的能力,如网络服务操作技术和远程沟通表达的能力等;应该努力熟悉关于通过电信技术提供服务的专业文献,并能胜任技术模式本身的使用;并确保自己的情绪、精神和身体状况能够适合提供心理服务。
(2)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该了解远程心理咨询的优势、缺陷、限制和禁止服务的范围。
(3)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该基于远程咨询和干预措施的现有证据,评估针对来访者使用相关干预措施可能面临的任何风险。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该努力了解利用远程咨询方式获得帮助的来访者所需要具备的能力,如操作、语言等,尽量评估了解来访者对远程咨询方式的风险和利益的理解和决策能力。
(4)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该具有结合远程心理服务模式和心理专业问题综合评估和制定方案的能力。
4.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该具有适时终止远程咨询和转换提供其他服务方式的能力。
5.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接受处理紧急情况的培训,具备远程心理服务适当的应急处理能力。
二、提供远程心理咨询的平台和机构的要求
1. 提供远程心理服务的依托的远程通信平台、机构应该符合国家对远程通信管理和远程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提供远程心理服务的互联网(例如网站、博客和社交媒体)或移动设备(如手机移动端APP)平台,应该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3. 提供远程心理服务的平台、机构具体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1)应该具有运行稳定的技术平台,如互联网、移动端平台;平台有稳定可靠运行的交流、费用支付、用户反馈等系统。
(2)具有保障和维护技术平台运行的技术人员。
(3)平台、机构应该具有管理、监督和安全系统,以保障来访者的隐私和服务产生的数据和信息;必要时应该提供有关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安全性措施描述,以及包含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协议。
(4)平台、机构应该具有相对稳定的心理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包括心理咨询师和督导师。
(5)平台、机构应该具有应急管理和应急保障的相关规定和方案。
(6)建议平台、机构配备法律咨询或法律指导人员。
4. 提供远程心理服务的平台、机构应该在明显的位置上明确服务范围和不能服务的范围;应该公开平台机构及其人员资质、服务流程、费用标准等;依托平台、机构提供服务的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提供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资格,必要时提供注册号码以及可以验证这些详细信息的说明。
5. 在计划和提供远程心理服务期间,平台、机构有责任评估和保持其依托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为来访者提供访问这些服务所需的必要信息。
6. 在提高远程心理服务期间,心理服务专业人员有责任评估和保持其专业咨询和远程服务能力以保障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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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远程心理服务的责任关系
一、服务责任关系的确定
1.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提供心理服务时,和与其签署合同的来访者建立服务关系,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协议书;口头协议等;邮件、微信等回复涉及服务关系的协商视为协议或其组成部分;
3. 对于机构或平台的格式条款,来访者或其监护人付费视为同意。
二、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履行有关服务评估、知情同意和提供专业服务等责任(详见第三章至第五章)
三、来访者应该履行以下责任
1. 来访者应如实告知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其所在地区的相关紧急信息和资源,例如应急联系人(紧急电话号码、住院、当地转诊资源)和来访者的首选联络点等。
2. 来访者应该客观叙述咨询问题相关的信息的真实性,包括心理健康或障碍的相关的问题和情况。
3. 来访者应配合心理专业服务人员的干预和指导,及时通过邮件或微信回复等客观反馈干预和指导的效果,以及是否改善的情况。
4. 来访者应该按照机构或平台的标准,或协商的数额,按照要求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四、涉及未成年人的远程心理服务
1.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向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服务时,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与其监护人建立服务关系,并由监护人承担来访者的责任和义务。
2. 未成年人的远程心理服务应该在监护人的安排下进行。
3. 在心理服务开始之初,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与未成年人来访者的监护人讨论和明确有关同意、方案、保密和披露的问题;远程心理服务期间,监护人要和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保持必要的沟通。
4. 由监护人承担远程心理服务的费用。
5.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服务应尽量采取措施来确定来访者的年龄和行为能力,以避免向单独的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当的服务;但因远程服务本身限制和来访者有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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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服务前准备和知情同意
一、服务前评估
1. 在心理服务专业人员计划提供远程心理服务之前必须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适合远程心理服务以及提供的合适的远程心理服务模式和方式。
2. 应该评估特定来访者是否存在的心理健康或障碍或疾病,以及是否适合远程心理服务,评估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心理健康问题或障碍或疾病,建议应用行业推荐的评估标准、软件或设备;
(2)对该来访者提供远程心理服务的潜在风险和益处;
(3)来访者的咨询问题和目前状态是否适合远程服务方式;
(4)来访者是否具备接受远程咨询交流等的能力;
(5)是否存在不同文化和伦理或道德问题(宗教或民族);
(6)是否有可供选择的面对面服务,以及通过远程心理提供的服务等同于或优于此类服务的理由等;
(7)其所在地是否有可供选择的后续面对面服务机构和方式。
3.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该评估自己是否具备为特定来访者提供相应远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评估内容包括学科和专业知识;情绪、精神和身体状况等是否能够提供有效远程心理咨询和服务等。
4.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评估和选择适当的媒介(互联网、APP或其他方式服务,如视频电话会议、文本、电子邮件),特定来访者适当服务方案的选择等;评估包括对服务效果和安全性的考虑,结合健康问题或障碍程度,来访者的年龄、个人偏好等,并纳入研究结论和最佳实践指导等。
二、服务前准备
1. 为保证咨询效果,心理专业服务人员在提供远程服务时应处于独立无干扰环境中,不低于面对面心理服务的安静程度和保密程度。
2. 鼓励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在提供远程心理服务前,根据现有文献、当前研究成果、最佳做法指导和来访者偏好,结合现有建议和信息,综合考虑以确定咨询或管理方案和后续支持计划,并与来访者进行协商,包括考虑来访者地理区域是否有后续支持服务实体机构。
3. 基于远程心理服务具有沟通的便利性和实时性,为了咨询和指导效果,原则上应遵守时间边界,不允许除方案设置外的时间进行私下沟通。
4. 在提供远程心理服务前,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意识到使用互联网、APP、电话或其他电信技术的寻求专业服务者可能是匿名的。
5.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要求来访者保证涉及咨询问题相关的信息的真实性,让来访者了解这些信息真实性的必要性。
因匿名来访者可能会披露具有不实或错误信息,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明确告知因来访者匿名的不利因素和影响,以及将不承担因来访者提供虚假或不实信息产生的相应后果和责任等。
6. 为了保证远程心理服务的效果,应要求来访者对涉及咨询和指导等结果反馈的重要的电子邮件或微信等回复以确认其已查收信息或邮件。与来访者明确,如果来访者使用自动回复功能视为收到。
7. 应与来访者提前协商界定远程心理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潜在不可逆状况,如断网断电无法继续的时候的补救措施,如重新约定时间再做咨询。
8.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做出合理努力,尽量确定和获得来访者所在地区的相关紧急资源和信息,例如应急联系人(紧急电话号码、住院、当地转诊资源)和来访者的首选联络点。
三、知情同意
1.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在为来访者提供远程咨询或指导服务之前,应该履行知情同意。除非服务当时的情况无法获得知情同意,如需要紧急救助的意外事件等。
2. 知情同意的履行应该采用适合远程服务的方式,如在线提供知情同意书或知情同意条款;用简单、通俗易懂的语言全面客观的提供信息,以协助来访者结合自己的需求作出明智决定。
3. 知情同意的内容应该包括:(知情同意书模板略)
(1)依照本专家共识第一章三所述适用范围客观告知远程心理服务的范围;
(2)远程服务的优势和缺点,特别是远程心理服务的缺陷和限制,客观告知拟使用远程心理服务的合理可预见的风险、不利影响和可能的缺点;
(3)如何收集和记录信息;
(4)如何存储信息,在何处存储信息以及存储多长时间,以及谁可以访问存储的信息;
(5)明确告知拟提供的不同形式远程心理服务的频率(每天、每周或每月),常规服务可持续时间(如30 分钟)、费用和管理基础;
(6)充分告知保密性措施和远程服务存在的保密限制(如现有技术情况下仍存在潜在泄露信息的可能);
(7)客观向来访者解释,可以采取的替代服务方式及其优点,如实体机构服务等;
(8)明确告知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如自愿选择是否远程服务方式———可以同意,可以拒绝;可以随时改变服务方式的权利;接受远程服务的来访者必须提供其咨询问题、潜在障碍及其咨询方案密切相关的真实信息,如心理问题及其产生背景,心理问题的表现、持续时间等。
(9)远程服务退出或终止应该履行的程序。必要时或有些情况下(如效果不理想、病情加重等,或其他技术风险等)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可能会解约终止远程心理服务;来访者自行退出或终止应提前告知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告知来访者如果自行退出或终止程序,其需要承担的潜在不良后果等。
(10)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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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远程心理服务及其终止
一、远程心理服务标准和要求
1. 提供远程心理服务应参照面对面心理服务的专业标准。
2.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努力遵循远程心理服务模式相关的经验性文献和专业标准。
3.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在提供心理服务时应该保证服务适当、有效和安全。
4.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按照拟定的方案提供远程心理服务。
5. 提供远程服务期间,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定期监测和评估来访者的进展情况。
6. 提供远程服务期间,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该持续评估并调整方案,以及确定继续为特定来访者提供远程心理服务的适当性。
二、远程心理服务及其终止和转换
1. 当来访者没有从远程心理服务中受益时,如来访者没有取得足够的进展,或者经评估来访者心理问题或障碍发展不再适合远程服务方式,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考虑及时更换更有力度的服务或改变服务方式,如团体咨询、面对面的服务等。
2. 如果心理服务专业人员通过远程服务遇到无法处理的问题时,应该向来访者解约并予以解释或说明,采取合理措施维护来访者的后续服务支持,或提供帮助来访者找到其他援助来源(如推荐其他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实体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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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远程服务记录和安全保障
一、服务记录保存
1.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尽量保存所有与来访者的电子沟通记录,包括在线、短信、电话和其他使用互联网和电信技术的工作记录;以及服务关系持续期间与其家属(包括监护人)的电子沟通记录。
2. 由于计算机故障的可能性,除了可访问的形式保存记录之外,应该设有备份。平台、机构的远程服务平台应该设置实时复制备份和存储功能。
3. 自最后一次来访者联系开始,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保留至少三年的记录,法律法规或其组织要求另有规定遵照相关规定。
二、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1. 提供远程心理服务的平台、机构应当采取《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措施保护服务记录和数据的安全。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如单独的服务器、安全系统、检索设置验证程序、加密形式等,减少或避免交流信息被截获的可能性,防止数据和隐私泄露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以保证服务记录和数据的安全,保障来访者及其家属等关系人的隐私。
(1)来自来访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短信和其他电子通信内容不经来访者的同意,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不能转发给他人。
(2)在家庭治疗、团体咨询或治疗开始时或公共区回答问题前,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与参与的来访者明确说明潜在风险和提出保密要求(如不能拍照、禁止在自媒体传播等,必要时签署协议,明确参与者违反协议的责任和履行方式),并应该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预防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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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收费和支付
1. 平台、机构或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与来访者应该建立“安全”的付款方式和付款通道,推荐使用安全的在线支付方式;由于互联网和短信服务可能是短暂的、自发的,没有预先告知,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使用其他方式。
2. 平台、机构或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与来访者及相关的第三方付款人应做出适当的付费流程或程序,保证心理服务各方的最大利益,避免可能对心理服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付费流程;根据咨询问题的情况,可以处理特定问题后支付全部费用,预支付部分,或者每次服务提前单独支付。
3. 平台、机构或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在提供服务前和服务过程中,在适当位置或明确告知来访者每项服务的收费结构。
4. 双方可以协商费用支付的方式;应该考虑和应对来访者或其他无法通过电子交付方式进行适当管理的情况或状况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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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一、风险管理和危机预防
1. 远程心理服务按照上述所述具体要求和参照建议流程(见图1)规范进行。
图1 远程心理服务流程示意图
2. 如果遇到来访者自身或其对其他人构成明显的风险的紧急情况,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尽可能地尝试与来访者保持联系,尽可能多地获取和保存如IP地址等线上或线下识别信息;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可以尝试将来访者转介给其他适当的服务(如面对面诊疗)。必要时,与安全管理部门等联系,通过远程媒介,如在线网络IP地址等提供帮助,从而减少危害风险。
3. 为了来访者的最大利益化,或者危险危机处理时,可以从互联网搜索中获得关于来访者的更多信息。
4. 如果计划为外国的来访者提供远程心理服务,心理服务专业人员要了解对方国家的法律是否允许接受外国的服务。
5. 提供远程心理服务平台、机构或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在远程服务提供前,应该强调与特定来访者交流信息和方案的特定性和针对性,并强调禁止特定的咨询方案等交流信息转发和滥用,必要时可与来访者签订相关协议。
二、版权和解释权
本专家共识的版权和解释权归属国家人口与健康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临床医学科学数据中心和通讯作者。
本专家共识允许相关人员和机构无盈利使用,使用时请注明来源。
培训或推广等任何方式的商业用途涉及本专家共识及其内容需要通讯作者的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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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互联网和手机移动端等远程媒介在心理咨询,心理评估、研究和教育的使用,对我国医疗资源相对不平衡的人口大国具有重要价值。
远程心理服务具有模式整体的优势,但也有其局限性。
远程心理服务,首先要遵守面对面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服务专业标准,同时,要发挥远程咨询服务的优势,避免或减少远程咨询的限制。
本专家共识为远程心理服务管理和伦理相关中国大陆首个建议,难免有考虑不周到之处,请读者和使用者及时反馈给我们,以有助于我们定期修订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