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师如何应对心理咨询中的伦理问题?
导读:心理治疗师与当事人是一种特殊的治疗关系,这种关系必须有一定的伦理准则为保证。要对当事人进行无害的帮助,除了专业技术培养,经验积累以外,主要是通过心理治疗师的职业操守来保证。什么是心理治疗师的伦理准则?它涉及哪些范畴?违规后需要接受哪一种处罚?慢慢看以下内容。
心理治疗师与当事人是一种特殊的治疗关系,这种关系必须有一定的伦理准则为保证。要对当事人进行无害的帮助,除了专业技术培养,经验积累以外,主要是通过心理治疗师的职业操守来保证。什么是心理治疗师的伦理准则?它涉及哪些范畴?违规后需要接受哪一种处罚,目前国内心理学界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也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判定心理治疗师的职业操守。在法制化的国家,心理治疗师会面对越来越多的咨客投诉,如何避免自己在执业过程中犯一些无心之过,就必须时刻记住一些重要的伦理法则,提高自己的伦理意识,并注意随时与专业同行或督导讨论这些问题。
心理治疗与咨询的伦理条例比医学伦理更加复杂。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一个非常恐慌和沮丧的男人来找心理治疗师,说他可能被传染上了AIDS,他疑神疑鬼,呈现出一种不可解决的神经症性冲突。一般的医生可能会评估他被感染的危险,鼓励当事人接受医学检测,根据检测的结果给予保证和安慰。心理治疗师却首先要与他形成一种彼此信赖的关系,充分考虑到AIDS恐惧也许只是当事人内在冲突的一个激发点,这样的人会无数次的接受医学测查,重复体验那种绝望的焦虑被积攒和释放的过程。对适合测查的当事人,要探讨他对医学检测结果的心理承受能力。如果检查是阳性,他有没有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有没有合适的医疗保险?他的家庭关系怎样?他陷入情绪崩溃或自杀的可能性有多大?有没有一个可靠的亲属来承担对自杀的预防?然后,还要给当事人解释心理咨询守密的限度,需要把阳性的结果告知他的性伴侣,以保护第三人。如果当事人不接受或拒绝讨论这些问题,可征求当事人同意转介给医学部的同事,在病例中详细记载下讨论的内容和当事人的应答,因为每个环节的失误都可能引发当事人或家属对你的法律诉讼。
一、可能影响治疗关系与效果的伦理问题
(1)权利欲与支配欲:提供强迫性忠告,通过对当事人的控制来掩盖或补偿自己的自卑和无能。可能削弱当事人的自我能力,鼓励其依赖。
(2)与当事人保持双重关系:即是治疗师又是朋友,个人关系在治疗关系中延续。
(3)触摸:除握手以外的身体接触,过分表示亲昵或关爱行为,讨好当事人。
(4)表现欲:过度显示专业能力,“培训”当事人或寻求当事人的认同与欣赏。
(5)自作多情:对关系过度敏感,不愿投入热情,害怕当事人的移情,不作为。
(6)依赖倾向:渴望得到同情,渴望谈自己的私事来打动当事人。
(7)无力感:随意破例(例如:让当事人打电话到家,随意要求延长谈话,希望私下找你,想得到你的照顾和为他分担责任,希望你去操纵他的亲人朋友,要求你一直关怀他,要求告之他们该做什么或如何去做等等)被当事人操纵或控制,或过多卷入当事人的心理困境。
(8)贪欲:接受财物,或托其办事等,剥削当事人。
(9)色情:利用当事人在治疗中对治疗师的理想化和依赖,与当事人形成浪漫关系,引发性幻想和白日梦;或有意无意的显示自己的性吸引力,通过治疗关系来接近喜欢的当事人。
(10)偏好:回避异性或只治疗异性;讨厌强悍的女人或男人;喜欢治疗有地位或品位的人等。
二、容易引起法律诉讼或严重伤害当事人的伦理问题
据美国APA(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资料显示,近80%的心理治疗师和咨询人员涉及性、生意、不当泄密和自杀危机干预失误。
当事人的权利:
(1) 同意的权利,包括治疗的技术取向;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治疗的时间与诊费;有无其它待选资源。
(2) 知道守密的限度与治疗可能面临的风险(深层痛苦被激活)。
(3) 告知影响当事人意愿的因素,如录音录像、单面镜、被迫接受有重要关系人陪同的咨询。
(4) 未成年人咨询者,如何进行咨询、收费和保护其利益。
引发诉讼的违规:
(1)守密:守密是治疗关系的核心,以保证彼此的信任与袒露内心。
A、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应违愿与其家人有专业性接触。B、治疗资料用于专业讨论,需先知会当事人,得到允许。C、如需要录像与录音,需向当事人说明用途并得到认可。D、禁止将当事人资料改头换面用于社会话题、新闻、出书或亲友间的闲谈。
(2)守密的解除(仅在下列情况下,在与督导或同行讨论后,解密应限制在适宜范围内):
A、当事人可能对自己或对别人进行伤害。B、16岁以下未成年儿童遭受乱伦、强暴、虐待或类似困境。C、当事人需要紧急送医院治疗。
(3)与性有关的不当行为:心理治疗关系存在一种特殊的亲密性,跟当事人有性接触、性猥亵、赤身露体,对当事人意淫或鼓励当事人爱自己,或跟以前的当事人有性方面的关系。督导与被督导者或实习生有性接触都被视为违规。
(4)与生意有关的不当行为:转介当事人而收取介绍费、跟当事人做生意、向当事人借钱、利用当事人的专业知识为自己牟利。
(5)其他不当行为:A、对付费困难的人停止治疗,放弃当事人;B、没有保存适当的治疗记录;C、接受超越自己专业能力范围的当事人,缺乏职业资格;D、药物滥用;E、过高收费,或变相索取钱物,如重复测查和提供不必要的昂贵的资料或方法;F、对未成年者提供避孕或坠胎咨询;G、诽谤、侮辱、侵害当事人;H、对不能处理的当事人未作恰当的转介;I、未能告知当事人可做那些选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等。